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四、 证据的对质辨认和核实 第五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第五十一条 四、 证据的对质辨认和核实 第五十一条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对当事人依法提供的新的证据,法庭应当进行质证;因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证据不足而提起再审所涉及的主要证据,法庭也应当进行质证。 第五十条 目录 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