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四、 证据的对质辨认和核实 第五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第五十条 四、 证据的对质辨认和核实 第五十条 在第二审程序中,对当事人依法提供的新的证据,法庭应当进行质证;当事人对第一审认定的证据仍有争议的,法庭也应当进行质证。 第四十九条 目录 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