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凡是知道案件事实的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当事人在行政程序或者庭前证据交换中对证人证言无异议的;

证人因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证人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无法出庭的;

证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无法出庭的;

证人因其他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