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原告或者第三人有证据或者有正当理由表明被告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鉴定结论可能有错误,在举证期限内书面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