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三、 调取和保全证据 第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第二十八条 三、 调取和保全证据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保全证据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询问笔录等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保全证据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到场。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