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四、 证据的对质辨认和核实 第五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第五十二条 四、 证据的对质辨认和核实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第五十条和第五十一条中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证据: (一) 在一审程序中应当准予延期提供而未获准许的证据; (二) 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依法申请调取而未获准许或者未取得,人民法院在第二审程序中调取的证据; (三) 原告或者第三人提供的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的证据。 引用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一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