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一、 举证责任分配和举证期限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第八条 一、 举证责任分配和举证期限 第八条 人民法院向当事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或者应诉通知书时,应当告知其举证范围、举证期限和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并告知因正当事由不能按期提供证据时应当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申请。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