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 (三)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 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 (二)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