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023年) 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023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司法建议书起草完成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提请审判委员会审议。 司法建议书审议通过后,由院长签发。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七条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