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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商检局检验出口的商品被退回应否将商检局列为经济合同质量纠纷案件当事人问题的批复(1998年)

发布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效力 已失效
(1998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95次会议通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湘高法〔1997〕55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经商检局检验出口的商品被退回,当事人以经济合同商品质量纠纷起诉的,人民法院不应将商检局列为被告或者第三人。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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