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2021年) 第五条
第五条 被申请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具有现实而紧迫的重大风险,如不及时制止将对申请人合法权益或者生态环境造成难以弥补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量以下因素决定是否作出禁止令:
被申请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被行政主管机关依法处理后仍继续实施;
被申请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对申请人合法权益或者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超过禁止被申请人一定行为对其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
禁止被申请人一定行为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产生的不利影响;
其他应当考量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