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第一条
第一条 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
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
上述中级人民法院的区域管辖范围由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确定。
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
上述中级人民法院的区域管辖范围由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