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五) 高级人民法院。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第二条 (五) 高级人民法院。 第二条 对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作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的,其第二审由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