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五) 高级人民法院。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第三条 (五) 高级人民法院。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案件: 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 信用证纠纷案件; 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 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 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