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第六条

第六条 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实施监督,凡越权受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应当通知或者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