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五) 高级人民法院。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第五条 (五) 高级人民法院。 第五条 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当事人的民商事纠纷案件的管辖,参照本规定处理。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