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2022年)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2022年) 第四条 第四条 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认为确有必要的,经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指定一个或数个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对本规定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实行跨区域集中管辖。 依据前款规定实行跨区域集中管辖的,高级人民法院应及时向社会公布该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相应的管辖区域。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