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2022年)
发布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效力
现行有效
(2022年8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72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依法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便利当事人诉讼,进一步提升涉外民商事审判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第三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人民币50亿元以上(包含本数)或者其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第四条
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认为确有必要的,经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指定一个或数个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对本规定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第一审涉外民…
第五条
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专门的审判庭或合议庭审理。
第六条
涉外海事海商纠纷案件、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涉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以及涉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第七条
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民商事案件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后受理的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九条
本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