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2006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诉讼代理人、代表机构以及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司法文书,可以适用留置送达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