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2006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除公告送达方式外,人民法院可以同时采取多种方式向受送达人进行送达,但应根据最先实现送达的方式确定送达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