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2008年) 第三条 人民法院向住所地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送达民事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2008年) 采用上述方式不能送达或者台湾地区的当事人下落不明的,公告送达。 第三条 人民法院向住所地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送达民事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采用上述方式不能送达或者台湾地区的当事人下落不明的,公告送达。 (七)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