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关扣留走私罪嫌疑人的时间可否折抵刑期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关扣留走私罪嫌疑人的时间可否折抵刑期的批复(1988年) 发布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效力 已失效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法(研)发〔1987〕79号请示报告收悉。现对海关扣留走私罪嫌疑人的时间可否折抵刑期的问题,答复如下: 海关法第四条第(四)项中规定:“对走私罪嫌疑人,经关长批准,可以扣留移送司法机关,扣留时间不超过24小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 48小时。”该条规定的扣留,是… 最高人民法院 相关版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关扣留走私罪嫌疑人的时间可否折抵刑期的批复(198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20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关扣留走私罪嫌疑人的时间可否折抵刑期的批复(19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