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2001年) 6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2001年) 65、 65、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5月13日法(交)发〔1989〕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海事法院收案范围的规定〉的通知》、1989年12月23日法(交)发〔1989〕39号《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海事法院收案范围的通知》同时废止。 64、 目录 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