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2001年)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2001年) 2、 2、 船舶触碰海上、通海水域、港口及其岸上的设施或者其他财产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其中包括船舶触碰码头、防波堤、栈桥、船闸、桥梁以及触碰航标等助航设施和其他海上设施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1、 目录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