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 三、 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 第五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 第五十二条 三、 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存在客观障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情形。 前款情形,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能力、不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原因等因素综合判断。必要时,可以听取对方当事人的意见。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第五十一条 目录 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