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 二、 证据的调查收集和保全 第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 第二十三条 二、 证据的调查收集和保全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原始载体。 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 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