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书证,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经核对无误的副本或者复制件。是副本或者复制件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来源和取证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