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 一、 当事人举证 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 第十二条 一、 当事人举证 第十二条 以动产作为证据的,应当将原物提交人民法院。原物不宜搬移或者不宜保存的,当事人可以提供复制品、影像资料或者其他替代品。 人民法院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动产或者替代品后,应当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到人民法院或者保存现场查验。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