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 一、 当事人举证 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 第九条 一、 当事人举证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销自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 自认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的。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撤销自认的,应当作出口头或者书面裁定。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