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8年) 四、 质证 第六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8年) 第六十条 四、 质证 第六十条 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询问证人、鉴定人、勘验人不得使用威胁、侮辱及不适当引导证人的言语和方式。 第五十九条 目录 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