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8年) 四、 质证 第五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8年) 第五十九条 四、 质证 第五十九条 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 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 第五十八条 目录 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