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8年) 三、 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 第四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8年) 第四十五条 三、 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 第四十五条 一方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或者举证。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