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8年) 三、 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 第四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8年) 第四十四条 三、 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 第四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