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8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
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
委托鉴定的材料;
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
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明确的鉴定结论;
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
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章。
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
委托鉴定的材料;
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
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明确的鉴定结论;
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
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