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8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

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

委托鉴定的材料;

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

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明确的鉴定结论;

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

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