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8年) 二、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第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8年) 第二十八条 二、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第二十八条 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