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8年) 二、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8年) 第十七条 二、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