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8年) 二、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8年) 第十六条 二、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第十六条 除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