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 四、 质证 第五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 第五十八条 四、 质证 第五十八条 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 第五十七条 目录 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