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 三、 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 第四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 第四十六条 三、 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 第四十六条 由于当事人的原因未能在指定期限内举证,致使案件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因提出新的证据被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改判的,原审裁判不属于错误裁判案件。一方当事人请求提出新的证据的另一方当事人负担由此增加的差旅、误工、证人出庭作证、诉讼等合理费用以及由此扩大的直接损失,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五条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