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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1至2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人民法院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