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 一、 当事人举证 第四条 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 (四) 一、 当事人举证 第四条 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四)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三) 目录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