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1998年) 三十八、

三十八、 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提出的新证据对审件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应当在判决书或者裁定书中写明对新证据的确认,不应当认为是第一审裁判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