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1998年) 三十四、

三十四、 合议庭、独任审判员审理决定的案件或者经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的案件,发现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有重大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由有关人员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