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1998年) 三十三、

三十三、 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是非责任分明、合议庭意见一致的裁判,可以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签发法律文书。但应当由院长签发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