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1998年) 二十四、

二十四、 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理由否定对方证据的,应当分别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进行审查,并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