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1998年) 十三、

十三、 一方当事人要求补充证据或者申请重新鉴定、勘验,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准许。补充的证据或者重新进行鉴定、勘验的结论,必须再次开庭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