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被注销或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等解散事由后,其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其财产,致使该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