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分立,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分立后新设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为被执行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被执行人在分立前与申请执行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