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加大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力度。依法严惩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违法犯罪行为,筑牢生态环境安全司法保护屏障。充分发挥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审判职能,有力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强化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依法落实长江“十年禁渔”,加大对乌江、南北盘江、红水河、清水江生态保护修复的司法支持,加强世界自然遗产地、自然保护区、重要河湖湿地等专业化保护格局建设。妥善审理涉碳排放配额、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碳交易产品担保以及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涉碳绿色信贷、绿色金融等纠纷案件,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