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行政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的意见(2021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上诉案件,经过阅卷、调查或者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不服一审行政裁定的;

当事人认为一审裁判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在依法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情况下,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通过诉讼平台、电话、手机短信、即时通讯账号等简便方式询问当事人,并记录在案,但涉及新的事实或者新证据的除外。